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的频次,依照现行法律律令及司法操作准则未做明文的规定限制。
取保候审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尚未实施
逮捕或已被捕但需改变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要求这些人员提交保
证人和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明确保障随传随到,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在短期内暂缓部分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严格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会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将
法定刑罚中的独立适用
附加刑;
(2)嫌疑犯有可能被判除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而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将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
(3)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孕妇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自己的胎儿,那么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机;
(4)当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此时便需要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为正常的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