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故意仿照他人已获注册之标志性
商标图案,且其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生产和运营活动,则可被视为侵犯了
商标权益。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在以下七种情况下的任何行为,均属于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一)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就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二)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就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非常相近的商标,这种行为很大概率会令公众产生混淆;(三)贩卖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四)非法制造或出售其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五)未经
商标注册人允许,自行更换他们的注册商标后,再将这些被替换商标的商品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六)故意协助那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帮他们实现
侵权行为;(七)对于他人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去伤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