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所明确规定的,所谓
劳动关系,系指由雇用方(即
法规中所定义的“用人单位”)与其受雇方(即法规中的“
劳动者”)因聘用劳务所衍生出的权利、义务之法律联系。
劳动合同则作为这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定附件,采用
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和约束。
虽然没有书面书面合同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证明难度增大,但并不能因此否认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需借助
工资单、考勤记录或其他相关文件以及
证人证言等
证据来证实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从实践角度来看,
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弊大于利。
例如,假设某个企业中有一名员工作业水平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若双方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便可在合约届满之时无需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便不再续约;
然而,若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不论何时,该用人单位裁退该员工时均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责任。
此外,
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设定
试用期,从而及早发现不能适应工作的员工,进而予以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