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一点,
离婚之时有关
财产分割事宜,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1)若双方在婚姻期间已有明确的财富分配约定,则该约定应视为有效依据;
2)如双方经过深入磋商,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则最终决策将遵照分歧恳谈后的原定结果;
3)若是在无任何婚姻财配协定及无法协商之后,那么剩下的部分则将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公平分割;
4)至于一方在婚姻缔结前所积累的财产或是在婚后方才确立为个人独有财产的部分,皆会被认定为该方个人的私有财产。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部分,关于离婚时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处置方式如下:
首先,针对尚在哺乳期内的婴幼儿而言,基本上都会将其交由其母亲亲自抚育为主导原则。
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其他相对不可适应母亲生活环境因素的状况,父亲仍保留有拥有抚养权的权利。
其次是对于年满两岁至不满八岁的孩童来说,其抚养权究竟隶属于父母双方哪一方,应首先征询父母双方面的意见和协议,再综合各自的
扶养能力以及
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合理判断。
最后,当已达八岁以上年龄段的
未成年人面临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共同协议之际,应该遵循未成年人心声的思路来作出最终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