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双方均已离开
户籍所在地达一年之上,其中一方欲提起
离婚诉讼的,则该案应由被告在现今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裁决
管辖权;
若被告无固定居所的,那么就由原告于
立案之际所居住的辖区之最高审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换句话说,仅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便可在异地依法发起离婚诉讼。
而请求
离婚的具体流程需依照以下步骤执行:
首先,申请人须据实向法院
递交详尽的
起诉状及其附件材料与相关
证据;
接下来,法院工作人员会对原告提交的各项文档资料与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分析,并视情况作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决策,同时对不予受理原因给予明确解释;
之后,法院自收到立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起诉状副本交付被告,并通知被告于限期内提交书面答辩内容。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调解乃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首要步骤,调解结果可能会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经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能够重修旧好,原告主动撤销
起诉,整个
诉讼过程至此即告终止;
第二种,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
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将据此签订正式的
离婚调解协议,尽快将调解文书送达至各方签署,一旦调解文书生效,则婚姻关系即时解除,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调解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应当迅速启动下一步
诉讼程序。
然后是审理与判决阶段,对于未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法规为准绳,做出关于是否离婚、以及
财产分割、子女
监护抚养等问题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