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法律体系下专门用以惩治以非法拥有财产为最终目的,通过违反
信用卡管理条例,采用种种不正当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
刑事犯罪。
其常见手段通常包括利用
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以及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来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在这里只是不法分子作为
犯罪工具的幌子,用来掩盖其侵占公私财产的真实意图。
根据
法规,如果有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则应该依据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把这种行为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普通的诈骗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责任。
具體而言,如果不法分子实施了以下情况任意一项,且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都会受到以下
刑罚:
-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被剥夺高达20万元以下的
罚金;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支付高达50万元以下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并且同样需要支付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惩罚力度巨大的刑罚的适用并非没有根据,因为以下所述的都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伪造或虚构个人
身份信息获得信用卡;
-故意损坏已失效的信用卡;
-盗用他人身份获取信用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