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
协议离婚协议之后,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请务必确保您与另一半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并共同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
随后,您二位可携带着上述材料前往婚姻登机机构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从
婚姻登记机构正式收到你们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内,若其中任何一方对于
离婚事宜持有不同意见或态度犹豫,皆可行使权利选择向该机构撤回你们此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上述规定期限结束后的三十天内,您和您的爱侣应再次携手共同赴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在此情况下,若无人提出申请,便被视作已撤回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当婚姻登记机构经过认真核实并确认你们双方确属
自愿离婚,且在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及
债务处理这几个重要议题上已达成共识之后,将会对你们的申请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书给你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