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父母对于他们已经失去了
抚养他们的法律义务,也就不再享有
追责的
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已步入成年的子女,他们将无法继续寻求父母的
抚养费援助。
然而,若被确认为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例如正处在中等教育阶段或甚至更低年龄段的学生,以及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水平的成年人士,他们仍然有权继续要求父母提供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准则如下:
首先,孩子们的抚养费金额必须经过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假如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就应该考虑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法院将依据孩子们的实际需求、父母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准来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
其中包括:
1.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他们的抚养费支付标准通常可以设定为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假如负担着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责任,父母的支付比例则可以适度提高,但总体上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缺乏定期收入来源的家庭,孩子们的抚养费金额则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此外,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也是允许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减养育费的支付比例的。
最后,父母双方也有权约定由某一方直接
抚养孩子,同时该方承担孩子全部的养育费用。
当然,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个人能力限制导致无法满足孩子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影响到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将不会得到司法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