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子女在就读大学期间遭遇父亲未能及时提供学费支助的状况时,尽管子女可向法院提出
起诉,然而这种行为往往无法得到人
民法院的全面支持。
这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便负有法定的
抚养义务。
然而,子女一旦步入大学就读,意味着如今已年满18周岁,此时他们的父母便无法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也就无需负担起子女的生活开支以及教育费用。
若是子女决定前往人民法院发起
民事诉讼的话,只要人民法院认定了子女已然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他们的
诉讼请求将被依法驳回,从而需要自行承担读大学所需的学费及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无偿无限期的,而是附有条件且有时间限制的职责,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适用:
首先是当子女处于
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时期;
其次是无论子女是否成年,只要还未结束高中及其以下的正规学历教育;
最后是无论子女是否成年,只要因为失去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个人原因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按照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通常都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范畴(极少数天才儿童或留学生除外)。
这类人群不再满足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的年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学历规定,因此他们不具备要求父母支付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虽然大多数大学生还在上学期间会依靠父母提供生活支持,但这仅仅是出于父母的意愿和仁爱行为,而非
法律强制规定的亲子义务。
在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可以为孩子提供高等教育所需资金,也有权选择不提供任何援助。
因此,成年大学生应逐渐培养出自养成独立生活和自我照料的概念,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的挑战。
另外,我们还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成年大学生其实并不需要完全依赖于父母,他们还可以通过各种“减、免、助、贷、奖”的措施来解决自己在学业中的困难,通过自我努力和奋斗实现人生价值。
当然,如果父母本身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愿意为子女提供更多的经济帮助,例如资助他们上大学乃至留学深造,这种做法不仅符合人们的情感需求和传统习俗,同时也有助于子女安心读书,拓宽视野,充实自己的学识。
在此情况下,法律不会过度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