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冷
暴力'在定义上并不符合
家庭暴力的范畴,因此若夫妇因遭受'冷暴力'而决定分开,也无法据此向对方提出损失
赔偿的主张。
在广义上,我们通常把'冷暴力'理解为对
家庭成员刻意的冷漠对待,如长期的沉默交流或彼此间的漠视和疏离等。
然而,对于
法律定义中的家庭暴力来说,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肢体虐待、捆绑、严重
限制人身自由、频繁的辱骂和恐吓等一系列的身体和精神侵犯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说明'冷暴力'是否应归类于家庭暴力,但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许多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冷暴力'不算作家庭暴力的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当家庭成员间出现频繁的冻饿、羞辱、欺凌、威胁等诸多形式的身体或
精神损害行为时,这些行为才会被视为家庭暴力,并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规制。
此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才能享有
损害赔偿的权利:
首先,被告存在重大婚姻过错行为,如加入已婚人士的行列;
其次,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第三,被告实施家庭
暴力行为;
第四,被告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肆意虐待、遗弃;
最后,被告存在其他重大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