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未续约
劳动合同时应承担之法律责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需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现有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累积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款项;
如服务超过六个月且不足整年时间,可按整年来计算;
而服务期限少于六个月者,应向劳动者支付等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进一步分析,如果劳动者本人亦无意愿续约,则具体情形可细分如下:
1、倘若用人单位能够维持或提高原有的
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续约的情况下,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需向其实施经济补偿;
2、反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并且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愿续约,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