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到
债务承担的时候,你可能会注意到它会带来几个重要的影响。
首先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这个概念意味着原
债务人和他的债务人之间不再有关系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就是在
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把
债务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了别人)一旦生效,新的债务人就站出来替代了原来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则离开债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不再对这份债务负责。
然后呢,如果这个新债务人没有履行应尽的债务职责,债权人就不能再找原债务人来负责,而是该去找新的债务人。
这其中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的还钱能力是不需要做任何
担保的。
接下来要说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会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同样地,如果这个新债务人没有履行应尽的债务职责,债权人可以选择去请求人
民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或者是请求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