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在纳税身份上并非
一般纳税人,而是归属于
企业所得税范畴之下的纳税人。
第一,所谓“一般纳税人”,系指经年度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超过由国务院财政及税务主管部门所设定之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第二,企业所得税则专用于针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种。
再者,关于私营企业具体涵盖以下三类场所:
①
独资企业,即由个人独自
出资并负责运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在此类企业中,所有者需为
企业债务负起无上限的
连带责任。
②
合伙企业,意为两位或多位人士依照约定投资,以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经营理念的企业形式。
在这类企业中,各
合伙人需要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
有限责任公司,该类型公司中,各股东仅以自身出资部分为限承担对公司的法律责任,而公司本身则以其全部资产为
债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