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标准和惯例,
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
主要责任如下: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无疑是出卖方应尽的首要义务,同时也构成了购买合同时的关键目的之一。
关于标的物的
交付方式,可以细分成现实交付以及观念交付两种形式。
现实交付是指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标的物始终处于被买受方实际掌控之下;
而观念交付则包含了三个具体的交付类型——返还请求权让与、
占有改定以及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作为购买合同中的最终目的,买受方实质上希望能够完全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方也是出卖方应承担的另一项至关重要的义务。
这种规定反映了买卖合同相较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具有的独特性质之一。
3、瑕疵
担保义务。
出卖方对于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以及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首先,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的是出卖方
保证其所有转让的权利都未曾受到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限制或者侵犯。
(2)其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则要求出卖方需确保其所出售物品质量无瑕疵,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