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如若有人明知他人
拐卖儿童仍予以购买,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内的牢狱
有期徒刑。
然而,若在购买此类儿童后又做出其他
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别定罪和合并惩罚处置。
对于拐卖妇女及儿童罪行的惩治手段主要包括: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执行,亦或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存有特殊恶劣情节者,将被处以
死刑并附加没收所有财产。
拐骗儿童罪所侵犯的对象并非单纯的个人,而涉及到其
家庭成员关系以及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保护。
拐卖儿童,指代的是以出卖为最终目的的,并包含各类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运输以及接送等各类与儿童相关的
违法犯罪行为。
只要侵犯者实施了上述的任意一项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涉嫌拐卖儿童
罪名。
拐骗儿童罪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构成要素:
首先,它侵犯了被害妇女、儿童的自主性和人格尊严;
其次,它在客观形态上体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
再次,
犯罪主体属于普遍适用范畴,任何已经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罪;
最后,在主观心理方面,必须表现为直接恶意。
在罪犯的内心深处,都存在着追求金钱利益,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商品出售的意图。
拐卖儿童的颠覆行为,严重搅乱了受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当儿童被拐骗后,他们就落入了
行为人的掌控之中,失去了自我选择去向的权利,行为人将他们当作商品销售,同样摧毁了他们作为人类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