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伤残等级鉴定通常不能在住院期间进行。
特别地,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更不宜进行此类评估工作。
关于轻重伤的鉴定,普遍认为在患者出院后方可进行评定。
而针对涉及关节等功能性问题的损伤,需在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间方能进行鉴定。
若存在骨折并采用钢板固定疗法且该损伤影响了关节功能的情况时,则必须等待恢复期结束后的3至6个月再行鉴定。
在接收到鉴定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出具鉴定书;
对于复杂困难的案例,可能需要十五日之内完成鉴定任务;
若需补充材料,自补充资料完备之日起重新计算天数;
鉴定结果将交予委托单位(例如交警大队)领取。
至于因病致残的程度鉴定,一般需要在治疗结束、病人出院后的三至六个月之间方可进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
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