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对于借款的利率设置存在着最高限制,即不得超出市场报价利率(MarketQuotationRate)的四倍这一规定。关于
民间借贷这一领域,与国家借贷款项的额度设定不同,它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借贷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相关的借贷金额,但却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任意决定利息的设定。事实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部分,我国法律有着详尽的规定,超过规定额度的即视为
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之下,如果
借款人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那么人
民法院将给予支持,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
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其次,针对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其实体
处理方式如下:一方面,若双方
当事人在签约时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定的四倍,但是之后并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执行或者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利息,此时倘若发生
纠纷,申请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法院则可能会拒绝回应更高的那部分利息请求;而另一方面,若当事人此前已经完全履行了其
合同义务并且
起诉要求利息返还这一环节,那么法庭也有可能对此类要求进行抗辩,因为对于此类情况,合同所倡导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既然合同各方都已经通过自主协商制定并履行了相关利率,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强制干预,而是尊重这些已经发生的事件和承诺。同时,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法定四倍的利息部分,类似于一种自然
债务形式,法律不要求强制返还,尚未履行的部分,法院亦无法
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
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