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肇事者
逃逸且导致他
人死亡的案件中,若被告人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可以依法为之办理相关手续。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检察院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被追究
刑事责任但尚未遭受
羁押惩罚的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
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署名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的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凡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便有权利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1)预计会判处
管制、
拘留或是能够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若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带来社会危害性的;
(3)若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我生活照顾,以及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间届满之时,如果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仍需依赖取保候审加以处理的。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然而,若
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其原因通常会较为复杂多样,如申请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不愿意提供
担保人,抑或是因个人情况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所需的条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