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原则上并不能直接导致
抚养权的变更。
惟条件是在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协议,允许来做这样的改变。
倘若
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重新组建家庭后,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则另一方可提出设立
变更抚养权之诉求。
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路径主要归结于两种形态,其一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有关变更的共识;
其次便是在双方无法自行议定解决方案时,透过法律
诉讼途径加以解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