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赌场在放
高利贷的过程中,其行为已然触犯了我国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70条明文规定,即被视为给赌博活动提供便利,从而构成了
违法犯罪事实。
对此,依照相关
法规,我们有必要对其追究相应的治安
行政责任。
然而,若放高利贷的数额达到了需要
刑事审判的程度,那么这种行为就等同于触犯了《
刑法》第303条的硬性规定,进而可能会构成了更为严重的
开设赌场罪,需承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引用一下相关法律条款,以便让您更清晰直观地了解其中的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七十条明确指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是帮助提供赌博场所或条件,以及参与赌博且赌资规模较大者,可处以五天以下
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
处罚;
倘若
情节严重的话,处罚则升级至10天至15天拘留,同时还要科以500元至上万元不等幅度的罚款。
再者,根据《刑法》的第303条对应的规定,凡是以营利为主要动机,不但召集他人参加大规模赌博活动,甚至以此作为职业谋生的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一定数量
罚金的
刑罚。
而对于那些开设赌场的行为,一经查实,也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以及一定量罚金的惩罚;
若是情节特别严重,他们将会受到最长为10年的有期徒刑,并得承担额外的罚金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