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日后得以释放的操作程序如下:
当公安机构在认定某项
拘留缘由存在不当的情况下,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立即将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且要同时向其发放正式的
释放证明文件。
然而,若因查证有误导致先前拘留行为不当,公安机关通常会维持原有的
强制措施,不会自动释放相关
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