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普通的经济合同制定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皆可自由协商并分别约定相应的
违约金比例。
依据我国自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至第二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中的某一方发生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依据这些超出常规的违约状况向对方要求赔付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
同时,他们亦有权按照约定,以
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为基准,确定相应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低,低于实际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便会尊重相关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加价,以确保公平公正的
履行合同义务;
反之,如果拟定的
违约金过高甚至高出实际损失数倍,那么
诉讼或
仲裁程序同样有可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违约金的额度进行相应的下调调整,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权益平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