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置换策略,系指
拆迁方将异地或原地域范围内再度兴建之房屋,用以与被拆迁方的原有居室相互置换;
而在此过程之中,被拆迁方仍对其原本的房屋拥有相关的
房屋所有权。
虽然这种方式对于拆迁方而言可能会带来影响余房率的不利因素,却能够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方的
房屋产权及其其他合法权益,且与住房制度改革的主导方向完全相符。
此外,如需拆除地上附着物,则不受产权置换政策
管辖,但拆迁方需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
拆迁补偿费用。
2.作价补偿法,这是指由拆迁方通过货币支付的方式,给予被拆迁方因拆迁居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
赔偿。
这种方法通常为拆迁方所偏爱采用,因为它既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又能显著提升房地产经营的效益。
然而,这种方式的不足在于,可能会导致拆迁方为参与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初期投入过于庞大。
3.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策略,即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对被拆毁的房屋部分采用产权调换的办法,另一部分则采取作价补偿的方案。
这种方式具有妥协性的特点,有助于调解拆迁双方在补偿方式选择上的分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