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确实是依据
工伤职工在受到伤害之时的身体状况来评定相应的
伤残级别,但是在此之前必须先进行相关医学治疗,使得伤者的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况之后方可正式启动
鉴定程序。
在制定
伤残定级标准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工伤职工的器官损害情况、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对于后续的治疗以及日常生活的护理方面所存在的依赖程度等多元因素。《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
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8.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