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之处:
(1)其发生的时间节点各有不同。
恰好的是,时效中断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整个时效期间的任意阶段;
然而,时效中止则只能在时效区间中的最后六个月出现。
(2)从法定事由这一层面来看,两者也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时效中断,其法定事由乃为主观意志可以直接控制的事项,比如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
而对于时效中止来说,其法定缘由却是无法受到
当事人主管意志影响的,例如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履行
债务、
债务人下落不明等客观状况。
(3)另外,对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而言,两者亦有所差别。
时效中断之后,在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消逝的时效期间将不予再计,并且需要从法定事由出现的时刻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在同一时间段内经历了前后两个诉讼时效期;
但对于时效中止,应将中止期所处的那段时间暂时停滞不计入时效,直到法定中止事由消失,再行恢复加上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