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无梅合立之相关律令明文规定,助人为贷之举,若对方显露
信用卡诈骗行为者,实属
违法犯罪行径,贵方不妨采集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进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无论何时何地,若有单位或个体发现
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之人,均享有权力并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
报警或是提供举报信息。
受害人对于侵犯其
人身权利、
财产权益的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权力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汇报或控告。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而言,无论是报告、控告还是举报,它们必须全部接受。
若案件非其原本
管辖范围,应立即移交给对应的主管机关以作处理,同时也要将此情况告知
举报人、控告人和报告人。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却又无权管辖的案件,此类案件应优先采取应急手段,之后再将
案件移交到主管理事门进行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应依照上述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置。《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