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对于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或由于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信息失实而引发的损失,种子使用者有权力选择向出售方进行索赔,或者向种子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追究
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将包含购买种子的价款、可能遭受的利润损失以及其他
经济损失。
若
责任认定为种子生产商或其他经营者,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已尽
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这两者追究剩余赔偿责任;
同样地,若确定责任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一方,那么种子生产商或其他经营者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亦有权利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索回
赔偿金。《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
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