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并无必须代替父母清偿
债务之义务。
父母与子女乃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个体,仅因为血脉相连的关系而相互关联,但他们并非相融合般的共通体。
父母以其自身为单独的
民事行为体,应独立地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若父母身体尚存健全之时,当其面临出于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该债务便无须由子女承担。
其次,身为
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仅需以所
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清偿被
继承人尚未清偿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完全有权利依据自身所继承财产的实况,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偿还父母生前所负债务。
另外,倘若父母无论身处何方,皆自愿承担债务,则将不再受到遗产实际价值界限的制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