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以经营利益为主要诉求,并且在群体之间策划与
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者,我们有必要将其归入赌博
犯罪的范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人员的
处理方式通常为判处至少3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附加
拘役或管束,还会施以相应金额的
罚金。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所称的“
聚众赌博”并非只是简单的个人参与赌博,而是指通过组织和招募众多人员参与赌博,从而自己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类被称为“赌头”的角色可能并不亲自参与到赌博活动中去,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和策划赌局,从中获益。
只要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的初衷是出于获取金钱利益,而非仅仅为了消遣或娱乐,那么就可以认定此类
行为人满足了赌博犯罪的主观要件。
至于是否赢得了金钱收益,以及实际的金钱损失情况,都不会对认定这一主观要件有所影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