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看守所被关押的人员,在经过其案件负责部门之慎重考虑及公安机关的特别批准之后,是有权利与其
近亲之人进行通讯和面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
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