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被征收土地中的青苗及已有地面设施的补偿问题,在拟定
征地方案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体,都应该针对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补偿。
然而,如果在
征地协议签订之后才匆忙进行各种植物的栽植或者构筑,那么这些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成果将无法获得补偿。
至于被征收土地的附加物品及其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2.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并遵照执行:
对于已经存在的在征用前土地上的青苗,由于征地施工的原因导致损失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以一季作物的产量与产值作为参照,来计算相应的
补偿金额。
至于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与决策。
对于那些刚刚开展播种活动但尚未产生收益的农作物,可以按照其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标准;
而对于处在成长阶段的农作物而言,最高的补偿上限是其当季的全部产值;
对于那些已经具备收割条件的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如果已经取得了实际的收成,那么就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
倘若这些作物尚处于未能成熟的状态,为了
保证对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仍然需要按照其当季的全部产值进行补偿;
至于那些多年生长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树木,我们应该尽量地进行迁移作业,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若非要进行砍伐的,则需要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对于已达到成熟期的林木,林权所有者有权自行处理,此时,用地单位仅需负责支付伐工的工作时间费用,不必给予额外的补偿。《土地管理法》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