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长达一个月时间范围内均可进行
离婚手续。
然而在经历了这段所谓的冷静期之后,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身莅临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明书,这是构成该
离婚程序真实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倘若,无论是申请人单方面还是双方
逾期超过规定时限(即在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领取离婚证)的话,就被认定为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