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克扣薪资",乃是指甲方(用人单位)以无任何正当理由扣减乙方(
劳动者)应有之
工资待遇(换言之,即是在乙方已经为甲方提供了正常且符合其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后,而甲方依据其劳动合同所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额
劳动报酬。
这不包含下列减发薪资的情形:
(1)国家法律以及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明文规定的事项;
(3)甲方依法制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工厂规程、厂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4)甲方企业的总体薪酬水平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当经济效益下滑时,甲方须按照规定要求降低员工薪水(但支付给乙方的薪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5)由于乙方请假等原因导致其工资相应地减少等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