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方式设立合同之交易所,依据规定应为接收该电子数据的主体的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地;
但若未能找到该主体在任何情形下所持有的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地,则该主体之经常居住所在地将被视为该契约设立的确切地点。
若双方就此进行了特殊的预定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双方协商后确定的规格执行。
当双方基于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合同时,需要签署一份确定性文件作为生效证明时,那么该项合约在签署确认文件之时便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