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中某一方自
结婚前所拥有的
私人财产,在该人不幸离世之后,这些财产立即变为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得以被他们的合法
继承人所接手。
如果此前曾有明确
遗嘱实现这笔遗产的归属安排,那么就将按照相关的遗嘱规定来执行;
然而,若无遗嘱留下,则全权交由
法定继承来解决。
在法定继承方面,大致划分为两个主要的
继承顺位:
首先是
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以及亲生父母;
其次为第二顺位,较广范围地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亲人群体。
当继承事宜正式启动时,将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瓜分遗产,除非一定会出现相关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消亡的特殊情况,否则,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将无法参与任何财产的分割与分配,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顺位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