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加班工资所引发的劳动仲裁具有一年
有效期。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方面,若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被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的第八十二条所定义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当
工资支付争议出现在已建立的
劳动关系阶段时,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相应
证据表明其已经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
劳动者拒绝支付
工资,则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则由劳动者提出主张之日起便视为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二)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出现的相关争议中,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者接收离职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具体时间,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视为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产生的包括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以及福利待遇等在内的所有争议中,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的具体日期,那么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便成为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反之,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这类证据,则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将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