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本
律师明确指出,若夫妻之间存在贷款行为,
离婚之后,双方均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原因在于此类
债务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负债。
这是依据自起正式生效施行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得出的结论:
夫妻双方在同一时间内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同意等代表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以及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皆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该法典针对离婚问题作出了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表明当夫妻面临离婚之时,双方应共同承担他们共有的债务。
倘若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负担全部
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或者这笔财产已被分割给各自所有,那么双方就需通过协商达成
债务违约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最终只能由法庭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