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到
殴打他人暴力事件的作案工具,常常会予以没收处理。
所谓的作案工具,是指那些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有意识地进行预备或对其
犯罪行为能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财物。
在判定何种工具属于作案工具、以及如何进行执法没收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明确的评判准则:
首先是犯罪性原则,即该物品必须与犯罪行为相关联;
其次是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要考虑到该财物是否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角色;
最后是功能性原则,这要求评估被疑似当作案工具的物品在犯罪全程中所行使的具体功能。
为了
保证公正裁决,我们还需要遵循相当性原则,来避免过度或不足的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