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于
破产清算阶段,如涉及股东之
股权质押事宜,
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出质人协商采取
股权价值折抵
债务或是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
质押股权来获得相应资金并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参考依据。
在此过程中,若股权折现价格或拍卖、变卖后所得金额超出了债权人本应得到的债权额范畴,多出来的部分将归属为出质人的财产;
而当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时,出质人还应继续履行其尚未偿还的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