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在负债主体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
债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而此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债务、采取适当的修补措施或者以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等等。
债乃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定义务,应当由
债务人为其履行,而债务主体则需应约定期限之内完成偿债之责。
若债务人未能坚守承诺履行债务,便会直接导致
债务违约事件发生,对这一状况,法律予以严厉惩罚,即负有
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时,应严格履行、整治缺陷并
赔偿损失等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在另一方面,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一旦有人借贷债务不还,通过
诉讼程序后,法庭将会作出裁决,赋予所得民事裁决以绝对效力,要求被告务必积极支付相关款项。
而且,倘若欠债之人在裁决后仍然坚持拒不履行赦免债务,
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敦促其履行相关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