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摩西第一百九十六条款,针对
信用卡诈骗罪以及
盗窃罪做如下说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对于在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各方面情况的,即
数额较大者,需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监禁,同时设置二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判处五年以上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征收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
数额特别巨大且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需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定额征收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的罚金或强制没收其个人资产。
具体条款包括:
1.使用制作瑕疵的
信用卡,或借助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进行
犯罪行为;
2.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
犯罪活动;
3.不当使用他人信用卡从事各种
欺诈性消费;
4.恶意透支行为,该行为指持有信用卡之人,以
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超出了信用卡的定额定时标准限制,并在银行
催收后依然拒绝归还
欠款。
在上述条款中,我们所说的“恶意透支”泛指持有信用卡之人以
非法侵占财物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交易,并且在被银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然采取拒不归还的行径,这种行为将视为一种非常恶劣的
犯罪嫌疑人对待。
此外,如果有人实施了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
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按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条款进行
判刑审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