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任何
安全事故发生,那么作为开发商以及
承包商均需要承担起共同的
连带责任。
如若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显示为开发商,那么在承包商进行合理的
赔偿后,其将拥有
追索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补偿;
反之如果责任主要归咎于承包商,那么在得到开发商的赔偿之后,开发商有权对承包商展开进一步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