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服刑者的
信用卡出现
逾期状况,他们可以首先联络该卡发行银行并详细阐明自身正处于服刑中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申请暂停利息收取的操作被称为“
停息挂账”,当
当事人在刑期结束重获自由后,再专门针对
拖欠款项做出正式的还款安排。
这种情况是合理且合乎情理的,正规的银行机构将会对这种特殊时期的请求予以充分考虑,通常情况下都不会轻易地对此予以直接拒绝。
然而,如果涉及到较长时间的
刑事惩罚,当事人亦可寻求
家属或朋友的援手,尝试让他们代为完成相应的还款事宜。
等到服刑期满、自身恢复自由后再去协商处理这些亲友
欠款事宜(尽管欠款的责任尚未解除,但是
债权人由原先的银行变为特定的
家庭成员或者朋友,这无疑将更利于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共识,同时避免由于逾期而带来的额外利息)。
倘若信用卡所拖欠的款项额度巨大,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清偿,那么申请人仍具备向发行该信用卡的银行提出相关申请的权利,例如要求银行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以及按照阶段性方式逐步偿还欠款等。
为了确保能够按时支付信用卡账户的负债,概念可以考虑让亲朋好友定期汇入相应金额以完成还款义务。
最后,假如当事人仍然拥有一定额度的财产,那么他们可以尝试使用该财产与个人银行卡进行关联,从而实现还款功能;
如果资金储备不足以覆盖涝账,其实还可以考虑进行资产变现、
产权转移等方式,寻找亲友的协助并利用获取的资金来归还给
信用卡欠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