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
误工时长的确定依据主要为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出院诊断证明,该证明通常会明确记载出院后的休息期限;
另一方面,若受害者因本次伤害导致残疾,则其误工时长可计算到法定残疾等级认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