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主动向公司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呢?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如果公司未能遵守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时,员工可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其次,如果公司
拖欠或不足额支付员工的薪资待遇,员工也有权利提出
辞职;
再者,针对公司未履行按时、足额向职员工支付
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员工亦可进行维权并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违背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员工利益造成损害时,他们同样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另外,当公司的行为因为涉及到《
劳动法》中的第26条第1款项所指明的事项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时,员工亦可采取该项措施;
最后一个可能的原因便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届时,员工仍旧有权选择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