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业者因过失导致的人身
侵权之
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了
医疗费用、
误工损失补偿、在医院内的伙食补助费用、陪侍人员的相关费用、受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出行费用、住宿费用以及精神上遭受的伤害而产生的
抚慰金等等。
这些都是为了救治
受害人或者使其恢复健康所必须支付的所有成本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
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
丧葬费。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
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
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
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