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情节重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具有极端性;
第二,被指责的
侮辱行为相关的严重后果,比如因为受到了难以容忍的侮辱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的
被害人,还有因为受到侮辱心灵饱受困扰最终导致精神错乱的案例等;
第三,长时间乃至反复地实施侮辱行为也属于
情节严重之列。
侮辱罪是指利用
暴力手段或其他方法,通过明显的行为举止公然损坏别人的声誉,甚至贬低对方的人格,这样的行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变得异常严重。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罪行侵犯的往往是对方的人格尊严和
名誉权这两项基本的人权,这些都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重要权利。
然而,也需要明确,构成本罪所伤害的对象仅限于个体,而不是任何形式的机构或者组织。
与此同时,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侮辱行为,都是不能构成
立案的。
从客观角度来看,侮辱罪更多的是表现为利用暴力或其他方法,用公开的方式去损害他人的名誉。
此种行为通常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开”,则意味着这个行为可能被许多人知晓,但并不一定需要当面告知被害人才能够构成本罪。
其实,公开并不等于被
受害人在场才能实现。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面对受害人进行侮辱但是没有其他人或是只有少数人有可能知晓事件的话,就不会形成侮辱罪。
不过,虽然实际上并未被人知道,但只要这个行为可能会被其他人所发现,那么就不影响追究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