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离婚协定后,若发现需支付的
抚养费用过于高昂,由该方有权利与另一方进行商议,以期能够适度调低抚养费。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向相应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庭介入并调整
抚养费标准。
另外,针对抚养费数额制定过高,且明显超出了子女实际需求和不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法庭亦有权酌情削减抚养费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