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先生不幸英年离世,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便构成了遗产并用以进行
继承。
若有
遗嘱存在,则应根据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产的继承;
倘若
无遗嘱留存,那么便须遵照法定的继承次序进行分配。
在
法定继承的匹配中,首先排列的是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作为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接着才轮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在处置遗产时,应优先让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若第一
顺位继承人缺席或选择放弃遗
产权利,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处理遗产。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享有继承的份额应保持均等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