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五位
连带保证责任人同时共担
保证责任并已达成明确的各自分担比例,则应依此比例进行清偿。
在
债权人与保证
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中,如若双方已预先作出约定需从
债务人处首先先行支付
债务的话,债权人便可依法请求首先履行债务人本应负担的那部分债务。
倘若未曾有此类约定的情况下,则保证责任人须依照
担保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连带保证责任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
而在保证责任人在其责任得到某程度上的承担之后,也理应有权利相对应地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